为了促进花卉的出口,加快其检验检疫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两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3.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口鲜切花、盆花、观叶植物及包装物、铺垫材料、装载容器的检验检疫。
3.2 检验检疫依据
3.2.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植检公约的规定。
3.2.3
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及品质要求。
3.2.4 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3.3 检疫监管
3.3.1
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卫生登记规定》等的规定,对从事出境花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3.3.2
检疫人员定期对花卉生产单位基地进行疫情调查与监测,掌握生产过程中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及时提出防除措施,将病虫害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生产过程中。
3.3.3
检验检疫人员对花卉的采收后加工、存放、包装过程进行监管。将加工后花卉中所带病虫害降至最大限度,同时保证花卉品质满足有关合同要求。
3.4 检验检疫
3.4.1 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于发货前辈2-5天持有关单证(信用证、协议、合同等)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检验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要核实有关单证,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确定检验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
3.4.2 预检
3.4.2.1
已在检验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从事出口花卉生产、加工的单位,均可推荐1-2名生产负责人作预检员,预检员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预检员证后,负责本单位出口花卉的预检工作。
3.4.2.2
花卉出口之前,由预检员对货物进行预检,按规定填写预检结果单,经检疫人员对预检结果进行初步审定,以确定检验检疫方案。
3.4.3 现场检验检疫
3.4.3.1
检验检疫地点的确定:大宗出口花卉现场检验检疫应在包装前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进行,批量较少的可在存放地点或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
3.4.3.2
准备工作:对出口花卉,在实施检验检疫前应做好如下准备:
3.4.3.2.1
审单:根据出口花卉的品种、进口国家和地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备忘录、合同等资料,明确检验检疫要求,拟定检验检疫方案。
3.4.3.2.2
检验工具:根据应检货物种类做好相应检验工具的准备,一般应有手持放大镜、样品筛、白瓷盘或8K以上白纸若干张、剪刀、
镊子、毛笔、指形关、脱脂棉、样品袋等。
3.4.3.3
核对报检单上所填产地、品种、件数、重量、包装唛头等是否与货物相符。
3.4.3.4 抽样及抽样标准
3.4.3.4.1
抽样数量:以同一品种、等级、包装类型、运输工具为一个抽样检验检疫单位(批),按下表规定确定抽样件数。
3.4.3.4.2
抽样方法:对同一品种,按上表确定的数量随机抽取样品并开箱检查。
3.4.3.5 检验检疫
3.4.3.5.1
质量检验:报验人提供的批次、规格、唛头和数量等与实际堆存货物相符后,在堆垛的不同部位按应取数量抽取代表性样品,注意产品的包装及一致情况,如有异常,应酌情增加扦样比例及数量,抽样后,作好取样标签,标明报验号、数量、重量,输往国
别等。需要核实重量的,抽取10%的样品,放在校准的衡器上称重,误差允许范围-1--+3%;对花卉的长度、开放度、色泽、气味和鲜活程度等进行检验,或按贸易合同的要求,对花卉分级是否达标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