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辦法(劃撥土地管理辦法)
本文目錄一覽:
-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介
- 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1]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1]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介
導語:新中國成立以后,雖熱土地已經屬于農民,但是關于土地的種種問題依然困擾著人們。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9年制定,并且規定該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其次更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更好的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那么土地管理法究竟規定了些什么內容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關土地管理法的內容。
現在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在201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它總共有八章的內容,其中第一張是總則。主要介紹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意義和目的等。它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的性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是全民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和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國家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二章是關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些規定。它規定了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并且還規定了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去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其余的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都是非常具體詳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非常完整和完善的法律。因為它具體的規范了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自從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人民再也不會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問題發生糾紛了。
以上這些就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一些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查看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條文。
土巴兔在線免費為大家提供“各家裝修報價、1-4家本地裝修公司、3套裝修設計方案”,還有裝修避坑攻略!點擊此鏈接:【;wb】,就能免費領取哦~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
(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7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第十一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統計。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第十七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第十八條 采礦、 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第十九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 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 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巴兔在線免費為大家提供“各家裝修報價、1-4家本地裝修公司、3套裝修設計方案”,還有裝修避坑攻略!點擊此鏈接:【;wb】,就能免費領取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第三章 耕地保護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候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本文地址:http://www.kmflower.com.cn/post/23832.html